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訴字第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徐勳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中睿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6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