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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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瑜萱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拾參點零柒零伍公克,連同包裝之塑膠袋肆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瑜萱前因涉嫌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緝字第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13.0705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先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緝字第3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顆粒4包,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中心鑑定書在卷可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