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梓森 被告久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張水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福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97,11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