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4號聲請人禾記洋行有限公司相對人騰旭電商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買賣價金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聲請狀未載明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且檢附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所載買方為「立宸投資開發有限工司」,亦非本件相對人,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