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聲請人 黃俊榮 相對人 黃杏芳 相對人 黃子安 相對人 黃子平 相對人 黃子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 黃興泉 對其負有借款債務,相對人均為黃興泉之繼承人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等雖為黃興泉之法定繼承人,惟均已拋棄繼承(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262、1773號民事裁定參照),並非黃興泉之繼承人,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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