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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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7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高嘉真 被告 曾智群 (即 伍明易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即民事訴訟關於土地管轄,係採以原就被之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住臺北市○○區○○里○○鄰○○路○○巷○號13樓之1,有其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參。又本件並無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務之情事,且依原告主張之事實,亦無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故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