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 蘇妍方 被告 黃德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于心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