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46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46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自民國9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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