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198號上訴人即原告 范瑞達 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駱燕玉 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400(計算式:191,400+1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