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07號上訴人 陳麗秋 被上訴人 謝維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4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