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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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4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31日執行第三次延長羈押,至97年2月29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1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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