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重更(一)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 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9月27日執行羈押,至96年12月26日第
1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7年2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