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759號聲請人 楊坤益 即坤達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__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林__良之戶籍謄本(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記事欄不可省略),用以確認其真正姓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