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丙○○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二、本票原本。三、相對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本院民國97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