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勞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勞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聲字第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台灣多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元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8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40,000元,並分別於94年12月5日、95年1月5日、95年2月5日、95年3月5日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未履行,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桃園縣政府94年11月9日函文1紙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紙在卷為證。
三、經查,兩造於94年11月8日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支付聲請人40,000元,並分別應於94年12月5日、95年1月5日、95年2月5日、95年3月5日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等情,有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1份在卷可憑,足認屬實。而依聲請人所述,相對人目前僅第1期款項未付,其餘款項之清償期均尚未屆至,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關於已屆清償期10,000元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未屆清償期部分款項之聲請,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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