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告 陳鳳瑛
陳麗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王介文 律師追加原告 湯宜之
湯宜家 被告 蔡藻英 訴訟代理人 許婉鳳
許瓊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28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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