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周黛婕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熊梓檳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縣豐原市○○段七之五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1─2─3─4─
9─10─1點連接線圍成著紅色部分土地,如附圖二(側剖切面圖)所示寬零點肆
捌公尺,高零點陸公尺,溝底長貳拾點柒公尺,斜邊長為貳拾點柒玖公尺,左上斜角
為八十五度,左下直角為九十度,右下斜角為五度之立體直角三角形水溝內之混凝土
及石塊均除去,並回復水溝原狀。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陳述略以:原告主張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土地為伊所有,被告竟未經原告同
意,擅自將原告設置在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位置之水溝,加入石塊及混凝土等物掩
埋,並於其上舖柏油路面供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