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六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付、骰子叁顆、牌尺肆支、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第三行「賭博財物」下加註「,每圈
由甲○○抽取新臺幣二百元抽頭金」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賭資五千五百五十元,分別為賭客 李銘煌張桂香黃朝俊董清發 所有
,供渠等賭博之賭資,並無積極證據證明為被告之抽頭款,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
,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陳得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
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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