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0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依同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更生及清算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時固主張其因工作因素而租屋於台中市。惟查,聲請人之戶籍仍設於高雄市○○區○○路○○號,又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時乃主張其須照顧同居於上址之父母因而造成無法繼續繳納協商款項。此外,聲請人之扣繳憑單、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等通知亦均皆寄送於上開地址,且其之主要之財產(機車)所在地亦在高雄市。顯見聲請人之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非在本院轄區,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吳雅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