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6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