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8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6年10月確定,於民國95年5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明捷(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復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8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17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復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25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三)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四)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五)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嗣因上開(二)、(三)、(四)案件所處之刑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109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04號裁定予以減刑,復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109號裁定上開(一)、(二)、(五)案件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三)、(四)案件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自95年5月9日入監執行,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經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11年12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11年8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20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