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90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郅榮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郅榮與告訴人 黃楷云 於民國(下同)
104年5月間某日起,一起合作至大陸地區廈門經營鋼琴教授與販售鋼琴為業,期間因經營理念不合,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意圖散布於眾而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微信軟體上如附表所示群組,以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辱罵或散布於眾,而指摘告訴人,以此方式足以毀損、貶損告訴人名譽之事,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又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準(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83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再按有關網路犯罪管轄權之問題,有別於傳統犯罪地之認定,蓋網際網路不同於人類過去發展之各種網路系統(包括道路、語言、有線、無線傳播),藉由電腦超越國界快速聯繫之網路系統,一面壓縮相隔各處之人或機關之聯絡距離,一面擴大人類生存領域,產生新穎之虛擬空間。是故網路犯罪之管轄權問題,即生爭議。在學說上有採廣義說、狹義說、折衷說及專設網路管轄法院等四說,若採廣義說,則單純在網路上設置網頁,提供資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網頁,該法院即取得管轄權,如此幾乎在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為犯罪地,此已涉及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題,且對當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若採狹義之管轄說,強調行為人之住居所、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置等傳統管轄,又似過於僵化。又我國尚未有採專設網路管轄法院,即便採之,實益不大,亦緩不濟急,故今各國網路犯罪管轄權之通例,似宜採折衷之見解,亦即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36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張郅榮之住所、居所,分別係「澎湖縣」、「桃園巿」,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偵訊筆錄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居所均非屬本院管轄。
㈡、就犯罪地言:
1.本件被告上網刊登資料地點,經被告自承係「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亦非於本院轄區。
2.而本件刊登在微信通訊軟體網站,該公司設址於大陸地區,依卷內資料所示,無從認定本件起訴所指被告上載之網路資料實際主機、網頁、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係於本院轄區,故本院並非犯罪行為地至明。
㈢、綜前開被告之住居所地、犯罪地均非於本院轄區內,要無疑問。從而公訴人聲請本院判決,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秀娟附表:
┌──┬────┬──────┬────────────┬─────────┐│編號│時間│群組名稱│文字內容│所犯法條│├──┼────┼──────┼────────────┼─────────┤│一│104年12│兩岸一家親│求助大家,公司被黃楷云搬│刑法第310條第2項。│││月29日││空了,想請問大家的想法。││││││私訊我聊。謝謝。黃楷云也││││││在這個群組。請大家小心。││├──┼────┼──────┼────────────┼─────────┤│二│104年12│帶煙酒香菇│黃楷云盜賣樂器。│刑法第310條第2項。│││月30日││││├──┼────┼──────┼────────────┼─────────┤│三│105年2月│龍山樂團│琴放在這邊我比任何人都急│刑法第310條第2項。│││29日││。黃楷云有妳的琴或出的錢││││││嗎?琴賣出去了才有錢。公││││││司才能運作。妳捲款又盜賣││││││鋼琴太黑心。││├──┼────┼──────┼────────────┼─────────┤│四│105年3月│龍山樂團│黃楷云把學費都侵吞走了。│刑法第310條第2項。│││5日││惡人是黃楷云。││├──┼────┼──────┼────────────┼─────────┤│五│105年3月│樂品人生│音樂云,是惡人,大家小心│刑法第309條第1項。│││16日││。││├──┼────┼──────┼────────────┼─────────┤│六│105年3月│臺灣同鄉文化│大家小心這個人,偷我12架│刑法第310條第2項。│││21日│經濟組│鋼琴。││├──┼────┼──────┼────────────┼─────────┤│七│105年5月│兩岸一家親│黃楷云偷搬我鋼琴,侵占公│刑法第310條第2項。│││14日││款。││├──┼────┼──────┼────────────┼─────────┤│八│105年5月│樂品人生│我也舉報壹個臺灣彰化二林│刑法第310條第2項。│││26日││農村人,以少許的金額招合││││││伙,為了撤資趁我不在廈門││││││偷搬走十二架鋼琴和九架電││││││子琴,並且把學生帶走。我││││││的學費也吞了。善意的提醒││││││各位同業,千萬不要再有人││││││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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