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491號

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B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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