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林怡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加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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