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88號
原 告 林怡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加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