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380號
原   告  葉明繹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貳拾叁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五十七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
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新
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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