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吳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建勳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