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17號
原   告  吳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建勳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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