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更一字第3號原告 陳永明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江信賢 律師被告 林錱濃
林寶貴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刑事訴訟案件雖諭知無罪之判決,然經原告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姚怡菁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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