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13號原告億光固態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寅夫 被告國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洪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