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少羲 (即郄 卉穎 之繼承人)
郄文棋 (即 郄卉穎 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震綸 (即郄卉穎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民國105年11月7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而原判決係命上訴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郄卉穎之遺產管圍內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4萬9,300元,及其中73萬5,824元自10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99%計算之利息,暨其中20萬1,807元自10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94萬9,300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