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2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有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黃有美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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