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2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達觀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理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景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釋明利息按年息10%計算之請求權依據。
三、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