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7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740號

被告 黃建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建隆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49,4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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