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8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61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簡林毅

債務人信和鐘錶眼鏡行

劉思妤 (即 劉京甫 之繼承人)

劉柏君 (即劉京甫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京甫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零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劉京甫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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