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在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素娥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