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1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169號上訴人 洪美娟 上列上訴人與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二、再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
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