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交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戊○○丙○○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己○○住臺中縣太原告丁○○住同上被告甲○○住花蓮縣玉
居台中縣豐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上易字第120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紀文勝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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