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執聲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IC板壹片、賭資新台幣陸仟零參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因涉嫌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三八三號),扣案之IC板一片、及賭資新台幣(下同)六千零三十元,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核扣案之IC板一片、及賭資六千零三十元,係被告所有,分別供其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書記官潘文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