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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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2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本案被告甲○○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本次復攜帶足供凶器使用之螺絲起子、剪刀等物下手行竊,而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足認確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胡宗淦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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