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46號聲請人博奕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芳男 代理人 吳芳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郭德釧┌─────────────────────────────────────┐│支票附表:107年度除第6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奕榮藝術印│聯邦商業銀│107年6月15日│53,538元│UA0000000││││刷品有限公│行土城分行│││││││司 張德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