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2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光華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光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鍾光華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再因㈡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53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確定,前開㈡、㈢案件,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55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04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後,受刑人於107年12月24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4285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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