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15號聲請人日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冬潗 代理人 吳雅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張雅筑┌──────────────────────────────────────┐│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德億工業股│玉山商業銀│107年7月1日│18,900元│DA0000000│無│││份有限公司│行新莊分行│││││││ 殷德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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