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250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
十九號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94年10月14日裁定命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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