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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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88號原告長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英士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2,231元,應繳裁判費23,8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86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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