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4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六人間請求返還信託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關於乙○部分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94,708元,應徵裁判費57,930元;關於甲○部分之標的金額為61,767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而前開裁判費,上訴人二人均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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