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732號聲請人台中縣太平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丙○○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一中關於「㈠登記日期:民國74年12月16日。
㈡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㈠登記日期:民國74年12月16日、81年4月29日。㈡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本金最高限額24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簡易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