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5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己○○
劉榮滄 律師複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乙○○○、戊○○、丁○○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4,16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08,221元(按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55平方公尺,乘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79,200元,合計新臺幣4,356,000元,加計原告請求被告遷出交還之房屋價值新臺幣52,221元,總計4,408,2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56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4,165元,尚欠新臺幣10,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94年11月22日下午5時前,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素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