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12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12716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慶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金次 、 紀淑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紀淑貞之完整送達地址及其記事未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簡易庭法官李昆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