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4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林惠香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42號被告 黃政偉 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林惠香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三所載,扣案之野雁737號遊艇係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林惠香無正當理由取得及提供被告黃政偉等人作為本件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犯罪使用,請求法院依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等語。是林惠香自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42號被告黃政偉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預定於107年8月1日下午4時25分行準備程序,本件財產所有人經裁定命應參與本案後,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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