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逸斌 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雍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幸怡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