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救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0號聲請人 應金蘭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相對人屏東縣內埔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陳永信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所為之107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二段及第三段兩處關於「本院107年度再字第7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107年度再字第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奇芳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曜嘉